关于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4/29

关于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的通知

 

根据《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精神,自201511日起,市直学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凭证如下:

1.省外出差和省内出差未安排就餐的,伙食补助费报销凭据为出差期间当地的餐饮发票;省内出差且安排就餐的,伙食补助费报销凭据为接待单位出具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2.市内交通费报销凭据为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乘坐的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票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行〔20141740号),现就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交通费票据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11日起,我省统一启用新设置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二、出差人员在省内公务时,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为手工非定额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红色),第二联为收据联(蓝色,套印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为记账联(黑色)。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规格为175mm×93mm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印制,到省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申请领购。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授权市级财政部门印制,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申请领购。

各市实行独立编号(No.0000000000),在票据编号前加固定代号,合肥市A、芜湖市B、蚌埠市C、淮南市D、马鞍山市E、淮北市F、铜陵市G、安庆市H、黄山市J、阜阳市K、宿州市L、滁州市M、六安市N、宣城市P、池州市R、亳州市S。(如合肥市编号:A No.0000000000)。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程序审核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附件: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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